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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六中安全工作条例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全方位,全过程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建立制度,强化管理,消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使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育实际,制定《淄博六中安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并严格遵守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三条:安全工作原则: 学校安全工作要坚持“加强教育,提高认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多方联动、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校安全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学校日常安全管理与监督。教育处、教科处、班主任承担对学生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教职员工均有维护学校安全和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六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基本任务是,在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牢固树立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提高师生防范事故的能力和在紧急状态下自救、互救的能力。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安全预防教育,使学生接受比较系统的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传染病、防体育运动伤害、防火、防盗、防震、防煤气中毒、防意外人身伤害等安全知识教育。

  第八条: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安全教育的形式和方法:学校要将安全教育列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积极开设安全教育课,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教育、教科处要通过校会、班会、黑板报、专题讲座、知识竞赛、安全技能训练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班每月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进行紧急情况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

第九条: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四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十条: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度。学校安全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带队,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责任制度,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校长是第二责任人,处室主任与具体当事人为第三责任人。

第十一条:建立安全工作分工负责制度。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校办公室负责召集学校安全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和学校有关安全工作精神、制定各项安全工作制度、督促协调各处办组安全工作的落实。教育处负责学生活动安全的检查监督、学生安全教育及舍务安全工作。教科处负责实验课及其它教学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电教室、网络中心、多媒体教室等电化教育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校舍、建筑、场地、消防器材、电力设施等各种设备设施的检查、检修及校内商业性服务、学生食堂的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工会负责卫生室管理、卫生防疫、疾病防治等工作。按照安全工作责任分工,各处室负责人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安排好本处室以及自己所管辖的各部门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每学期开学前、期中、期末,学校要组织人员对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体育组要加强体育场地、器材、活动的管理。场地、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隐患。总务处要经常性地对学校的防火设备设施、校舍、围墙、固定设施、水电、电杆、树木等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保证楼道的照明,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及时修缮和处理,重大问题要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学校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积极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督查。

第十三条:建立学校重大活动审批制度。学校组织的学生重大集体活动,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请示要附安全工作管理措施、安全预案和责任人。不经学校同意,各部门各班不允许组织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各类庆典及其它活动。经上级批准或学校组织的外出活动(含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春游、秋游、参加公益劳动、义务劳动、参观访问等)要制定周密的计划和安全措施。活动时班主任是各班的具体责任人,跟班的科任教师负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建立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凡发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或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事件,学校要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各班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要立刻报告主管校长。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教职员工实行“首见负责制”,必须在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有关人员要尽快告知学生家长,全力组织救护。学生旷课出走、失踪,班主任必须当即进行家访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对事故的上报要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安全工作是上级对学校进行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各处室领导、各教职工年度考核、评先、晋级、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凡安全教育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擅离职守等造成事故的,都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建立学校紧急状态预案制度。学校发生重大疫情、食物中毒、火灾、校舍倒塌等重大安全事故和接到上级发布紧急状态的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紧急状态预案。本着统一指挥、及时报告、救人第一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和迅速有效的医疗救治工作。

                 第五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加强校舍安全管理。学校校舍、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标准,防火、防盗、防水、防雷电等功能齐全。应当有完好的照明设施和突然停电的应急措施。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舍和附属设施(围墙、厕所等)进行勘验检查和维修。  

   第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重视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各类火险隐患要及时排除。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食堂、学生宿舍、仓库等防火重点场所,消防器材要完备,应当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记,保障所有通道畅通。要加强对供电设施和线路的检查和维护,严禁乱拉、乱扯供电线路,学生宿舍严禁私自接线安装各类电器,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宿舍。

  第十九条:加强对大型社会活动安全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大型活动,应当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预防措施和应急方案。外出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配备学校领导和足够的教师带队。

  学校组织学生劳动以及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对劳动场地、工具作好安全检查,对学生提出明确的劳动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劳动安全保护教育,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禁止组织学生参加超越其年龄、行为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范围以外的各类活动。

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庆典或其他商业性广告宣传活动。要按有关规定,维护教学秩序和学校正常工作,严格控制师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社会活动,如个别有关活动确需学生参加,须报请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第二十条:学科教学学生安全管理。各科教师在教学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学科教学要求保证学生的安全。

上课期间,教师不得要求学生中途离开教室回家或外出。

要加强学生实验课的管理,对学生的实验操作,应按安全规定严格要求,各实验室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对带腐蚀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要登记造册,按规定存放,责任落实到人,一旦发生失窃,应及时报告,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体育课、体育活动和运动员训练,教师要认真负责,要事先作好准备,加强防护,注意安全;强调课堂纪律,注意教学规范,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科学地安排活动量;要耐心地指导学生练习,要使学生知道每一种活动可能发生的意外和应注意的事项,懂得锻炼和保护的方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田径、球类等体育竞赛及其他剧烈活动时,严禁有病、身体不适者参加。在组织学生体育竞赛、军训等较为剧烈的活动时,要禁止有病、体弱及身体不适者参加。

第二十一条:集会、间操、课间的安全管理。学校集会、间操应由学校教育处、团委、体育组指派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间操的纪律。学校集会应以班为单位排队进出场,由班主任负责按要求安排座位或站队。上下楼道要经指定的班级通道,进出会场要有序,不要拥挤,不催促学生快跑,严防挤压事故的发生。教育处应重视学生课间休息活动的安全教育,值周教师要加强课间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理危及学生安全的因素,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总务处负责全校学生的饮食服务工作,要重视餐饮卫生安全,加强对学校餐饮服务进行检查,凡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取缔。防止投毒和其它卫生疾患的发生。学校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凡患有传染病及传染病原携带者不得从事食堂工作,学校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学校食堂要严把食品质量关,炊具、用具和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食堂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任何食材,坚持大宗食材统一采购制度,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校园。同时,重视传染病的防治与管理工作,坚持学生定期健康体检制度。发现患传染病的学生,应立即与其家庭联系,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传染病蔓延。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自行组织学生集体服用药品和保健品。

第二十三条:财产安全管理。总务处、财务室、信息中心、实验室、各办公室、教室、音体美器材室等各部门要做好主要设施的防盗工作,确保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采取网络技术防范措施,严格控制有害信息源,防止反动、色情、暴力等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五条: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建立值班巡逻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对重大滋扰校园治安的事项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和处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二十六条: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学校建筑施工应当具备施工许可证手续,在批准的施工场地文明施工。要采取积极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学校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六条  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要与公安、交通、卫生、文化、综合治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消除有碍学校周边秩序和学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第二十七条:不可预见灾害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教给学生遇灾后的自救互救的办法,培养学生的生存能力。在遭遇不可预见的洪灾、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第六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学校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经有关部门调查,对渎职、失职的直接责任人、管理人员及其主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根据情节,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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